在大多数的民事立法中,电子邮件代表了一种双方可以提出以证明其相应主张的基础证据。毕竟,如今人与人的沟通都以电子形式进行,传统的书信交流随着时间一天天变得稀少:网络的出现以及在信息和通讯领域的新型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通讯方式,信息以及交易的概念。

对于电子邮件是否有可能成为与私人协议同等的价值在意大利法律中一直是富有争议的。这是因为“私人协议”(比如,单方签署的文件)可以成为证明其所代表事实和事情的决定性证据,前提是对方没有办法推翻其真实性(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702条)。这意味着任何人,如果想要在法庭维护其法律权利,可以通过提供一项由对方签署的文件来证明对其不利的事实。如果这个签名是伪造的,那么对方可以在法庭进程中来质疑其真实性。

这个相同的证据效力也可以归属为所谓的“机械复制”(举例来说复印件)在复印件所针对的那一方无法质疑其与原件的不一致性(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712条):换言之,即对方无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不符。

在此前所述的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推导出电子邮件(特别是,没有电子签名的)可能无法再法庭上获得证据效力。无论如何,意大利最高院今日表明了一个不同的观点。

事实上,最高院根据2018年条例第11606条,裁定“电子邮件是“电子文件”或者是一种“包含司法相关的行为,事件或者数据的计算机化表示的电子文件”因此电子邮件如果缺少签名的话,可以被视为一种计算机化表示,所以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712条是一种机械化表示,因此,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712条,电子邮件事实上一项对于行为或事件的有效证明如果提出异议方无法证明其与行为或事件不符。这意味着每个在法庭主张其权力的人可以通过提出电子邮件的方式来支持其主张,如果对方没有办法质疑其真实性,那么电子邮件中所包含的内容将被视为决定性证据。

在前述的法庭案件中,仅以所附的电子邮件为基础(没有办法质疑其内容的真实性)被认为可以证明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供应关系以及一方未履行其支付义务的存在。

换言之,书面文本的复件(由一方签名)现在被认为与没有电子签名的单方电子邮件具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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