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是能够预见到最宏伟的基础设施和投资项目之一,它向其他国家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机遇。但即便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也了解回报伴有风险并公平易得的法院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如何有效解决资本力量雄厚、参与方众多、牵涉合同众多的跨国争端,诉诸法律手段已成为优先选择。
在国外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方主要关切的是:适用法律的性质以及国际法院对地方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随着“一带一路”拓展到许多经济和政治发展程度不尽相同的国家,项目参与方面临着这样一些可能性:与不完善且公信力弱的法律体系打交道,解决专门中介机构空缺、监管体系不完善、合同执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承诺事项,“一带一路”项目或伙伴关系也将会被置于危险境地。
多国 & 多方“一带一路”项目——性质复杂
“一带一路”的协议通常要求当地公司参与到项目中,这意味着需要建立合资企业。传统的二元合资企业的合作者是中国一方和来自“一带一路”伙伴国家的一方。 如果有大型复杂的项目需要技术专家,那么合资企业可能会邀请外国公司参与,也可能还需要外国顾问和专家开展综合研究, 如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在项目中,尤其是在合同各方未能意识到其承诺事项可能带来的影响时,对于参与方的需求逐渐增长,这便增加了纠纷产生的风险。
可以理解的是,当争端发生时,当事方希望适用本国法律——在确定哪些法律可以管辖该具体的合同及多个当事方时,这种情况将变得极具挑战性。成立“一带一路”项目时,各方的主要挑战是通过全面可行的合同来确保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合同的效力就会变弱,这种情况发生在许多新兴市场中。除了确保合同条款自身的严格性和明确性外,各方还需要了解相关“一带一路“伙伴国家的法律环境或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制度。在合作初期,合同就应以经各方协商的、稳定易懂的法律体系为基础。
适用管辖
为了解决争议,减少与“一带一路”沿路项目相关的诉讼,目前各国最为主动采取的争端解决途径便是仲裁。因此,合同应当包括仲裁或法院管辖条款的需求变得愈发迫切。如规定仲裁地属于《1958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的缔约方。此公约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
目前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中约有92%是该公约的签署国,在本文写作之时只有5个国家不属于签署国。在公约国家进行仲裁的权利将会在另外一个公约国家执行,这会减少当事方在执行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公约管辖权将有助于公司避免可能妨碍执行的当地法律争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拥有处理“一带一路”争议的特别仲裁条款,香港是裁决争议的主要场所。自2013年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处理涉及“一带一路”沿路当事人及当事国的仲裁事项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当地法律和当地法院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发了一种新兴的争议解决方法,用于解决“一带一路”项目产生的争议。在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了中国国际商事法院的两个分院,一个在广东深圳,另一个在陕西西安。
这些法院由8名法官组成,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席,由一部分组成“一带一路”司法管辖区的专家小组协助,包括中国和英国在内。虽然专家小组将就争端提供咨询意见并提供调解服务,但无论如何,最终裁决将由法官决定。由于中国国际商事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原则,因此所有判决和裁定均为终审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位于深圳的中国国际商事法院将解决“一带一路”的海上纠纷,而位于西安的中国国际商事法院将解决陆地纠纷。“一带一路”案件的各当事方将会服从中国国际商事法院的管辖,还是继续采取更传统的国际仲裁途径?长远来看,这一问题仍将继续存在。
总结
中国国际商事法院的成立标志着增强中国法院对国际企业的吸引力(特别是“一带一路”仲裁程序)这一雄心勃勃尝试的开端,但其成立是否将影响国际法律专家起草“一带一路”协议和离岸仲裁,仍然有待观望。然而,如果当事人无法进行国际仲裁(特别是合同规定的地点在《纽约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外),对于法律体系较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国际商事法院可以很好地解决因“一带一路”而出现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