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以下简称《 FIL 》),  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2月24日。

新法案是继2015年公布的一个项目之后提出的, 该项目的共同目标是推进中国市场向国际市场开放, 促进外商直接投资, 通过废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WFOE)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以下简称特别法) 来解决监管分散这一问题。

在筹备工作期间对原案作了许多修改。去年12月提出的法案包括39条条例, 而2015年的旧版本显然更加明确。鉴于该法的范围广泛, 新版本的《FIL》一旦生效, 将统一外商投资纪律, 取代3项特别法律, 成为基本法。在今后几个月内, 最终法案将获得批准, 随后将在年底前生效。

然而,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完全实施, 因为它受到《FIL》概述的例外和限制的影响。特别是如第27条所见,此原则仅适用于(负面清单)未提及的投资领域。

由国务院公布的负面清单规定了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禁止投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外商投资者 进行投资应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限制投资, 第27条第2款)。特别是, 这类要求可能与外国当事人的某一最大公司份额有关, 或是对公司结构施加一些限制。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应适用此类条约 (第4条)。

关于投资审批阶段, 《FIL》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8条)。但目前还不确定在华外商投资的具体申报、审查、批准程序, 是否也会被国务院废除, 也不确定无论投资者是外国人都适用同样的公司登记规则。预计年底前将公布一份限制性更强的负面清单。

在投资实施方面, 《FIL》极大地减少了政府的控制。2015年草案可见报告要求之严格, 因为它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实施之日起30天内向投资者转交详细的投资信息报告, 然后定期每年或每季度提交一次根据公司的年收入。相反, 新的《FIL》在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应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此外, 要求投资者重新提交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投资信息。第三十二条还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内外投资一致性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新的法律草案对保护外国投资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特别是, 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 利润、资本收益、知识产权使用费和其他有关投资所得的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转出 (第二十一条)。此外, 新的法律草案还规定,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第22条)。因此, 禁止强迫技术转让: 这意味着政府当局不能在向中国伙伴转让技术和专门知识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授权。

总之, 这项新的改革提供了一些积极的投入, 例如可能废除关于外国投资的3项特别法律。虽然通过正式的方式,包括为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以及由中国欧洲商会推荐的外国和中国投资者提供平等待遇扩大 (一般) 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可取的,但没有必要颁布新的《F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