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公司公章被视为公司的个人签名,并用于证明文件的性质和证明其正式来源。 它们通常用于交易性的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正式文件。 公司对公章的内容和使用负责。 公章有以下四种形式之一:墨水公章,钢印,微型(墨水/钢印)公章或封蜡火漆印。
公章应包括公司的形式和私人名称以及公司注册号(商业登记证上记录的编号)。 刻公章后,为了具有正式效力,公司应向商业登记处发送通知,以将公章样本张留存在国家商业登记门户网站上。 公司设计公章的方式几乎没有其他要求或限制。《企业法》包含有关公司决定如何确定公章质量(形式,大小,内容,墨水颜色),公章数量的决定的条款,除此之外, 公章的效力则可以认为是无常形的。
第96/2015 / ND-CP号政府法令为公司公章使用提供了指导。 但是,它仅适用于根据《企业法》和《投资法》成立的公司。 根据其他法律建立的实体(例如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仍受先前的法规约束。 直到2014年11月,大多数组织的公章都受到2001年8月24日关于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的第58 / ND-CP号法令及其指导性法规的管制。 2014年和2016年,新的《 2014年企业法》和政府第99/2016 / ND-CP号法令对组织图章规则进行了两项重大修订。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人的签名上盖章。 该禁令意味着只有有权代表公司行事的人才有权使用公司的公章。 作为一般的规则,章必须盖在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上。
如果文件有多页,则应在签名上盖章,并在呈扇面展开的所有先前页面的边缘上盖骑缝章(假设签名在最后一页上)。
公章仍必须由公司的最高管理者管理并保存在其办公室。 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能允许将公章带到办公室外,并应建立有关公章管理和使用的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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