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

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此外,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地方政府先后出台相关政策,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为延迟复工期间。

在此前提下,企业如何及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并正确处理其劳动用工以及人事关系呢?下文将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引发的疫情所可能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为依据进行剖析和解答。

 

  1.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和延期复工期间属于法定节假日吗?

不是法定节假日。延长春节假期系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性质上应属于休息日。延期复工期间的性质各地尚未统一,上海市人社局明确该期间系休息日。

 

  1. 春节假期、延长春节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工作的员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 春节假期(2020124日至130日):
  • 1月25日至1月27日, 属于法定节假日,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劳动报酬。
  • 1月24日、28日、29日以及30日属于调休放假, 可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 延长春节假期(2020131日至202022日):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 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安排补休; 若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 延期复工期间(202023日至202029日):
  • 上海市:
    • 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当月工资。
    • 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照休息日加班的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 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 同样参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 由企业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 广东省、江苏省苏州市:
    • 2月3日至2月7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或在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职工,均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当月工资。即使在此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并不因此享有双倍的劳动报酬。
    • 2月8日至2月9日: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由企业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 其他地方:待明确

 

  1. 企业如果违反延期复工等疫情防控相关的规定措施,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部分):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行政责任(部分):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民事责任(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 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关注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根据人社部的相关要求,对上述四类员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我们认为,原则上企业对上述员工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然而各地的具体实践根据当地人力资源保障局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如北京人社局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患病治疗期间应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而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若员工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不能提供病休凭证的,员工可按照公司规定申请其他假期,如带薪年假、公司福利休假、调休假、事假等。

 

  1.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因疫情导致的假期延长及迟延复工相关规定而错过工资发放日,该怎么办?

企业应尽量协调处理工资发放事宜,若能采取其他方式发放的,尽量按照原定时间发放;若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发放的,应及时告知员工,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后续发放安排,待复工后首日及时补发。对本次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不具有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1. 由于疫情而遭受停产停业的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北京: 70%; 上海: 100%; 广东、浙江、江苏: 80%)支付职工生活费, 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仅限于企业实施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形, 或因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拒绝接受隔离或治疗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 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返岗或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企业应确认该要求未违反当地政府关于延期复工等疫情控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同时应与职工协商,不应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相关违纪处理。

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1. 对于因疫情交通管制/自我隔离未能及时返岗的员工,应当如何安排?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休年休假,或根据当地规定进行其他妥善处理。不宜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返岗的职工进行相关违纪处理。

 

  1. 如员工因疫情而处于隔离观察期内时合同到期,到期日如何计算?
    对于有关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其合同期限相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方可终止。

 

  1. 在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间,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婚假是否可以顺延?

一般而言,产假为自然日,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生育假、陪产假和婚假均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此,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春节延长假、延迟复工期间,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婚假均不顺延。

 

  1.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企业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收集的员工个人信息?
    目前, 互联网上已出现部分涉武汉人员身份信息被大规模泄露的现象, 企业应当予以警惕。对于已经收集的类似信息, 企业应当予以充分保护, 减少不必要的披露与传播, 进行加密管理; 对于进一步的信息收集与使用, 企业应当遵循《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必要”或“最小必要原则”, 最大程度避免侵犯员工个人信息进而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1.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 为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因疫情防控而无从救济,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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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实用链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27/content_5472383.htm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https://mp.weixin.qq.com/s/zXHWS5GdGuewZJlB6wRkow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1/t20200127_357746.html

  • 上海市《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01/t20200123_1621260.html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gzdt/content/post_2879157.html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https://weibo.com/5131766197/IriyS0Xjc?type=comment#_rnd15801879137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http://www.gov.cn/zhengce/2007-08/30/content_2602205.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6/27/content_687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