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中国没有全国性的保护好人的法律,有人对他人实施了救助却要对被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们害怕因帮助他人而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拒绝帮助他人,这导致一些亟待救助的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救助。
例如,2006年11月20日,一名老妇人在南京的一个公共汽车站被撞倒,摔倒在地,腿部受伤。一名年轻男子帮助了她并护送她去医院。之后,这名老妇人和她的家人将这名男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医疗费用。法院表示这一判决结果通过合理推断做出。判决结果表示,“根据常识”,被告很可能碰到了老太太,因为当老妇人被撞倒在公交车门前时,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并且,“根据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所做的事情”,年轻人应在将老妇人送到医院后不久就离开,而不是陪同老妇人留在那里接受外科检查。
在发生了如上所述的诸多案件之后,中国颁布了“好人法”,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第184条)
引入这项原则至关重要,其将举证责任从救助者转移到被救助者,被救助者必须提供遭受损害的证据以及证明此类损害赔偿与救助者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受害者必须三思而后行起诉救助者,必须证明救助者对他/她的健康造成了伤害。
尽管如此,该法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更具体地说,主要的担心是由于救助者缺乏医疗救援知识而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中国法院未来将如何解决这类纠纷将十分关键,我们希望法院的审判实践能够有新的发展,新的审判实践能够鼓励人们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援助,同时平衡受害者的健康、安全和生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