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对合同编进行了多种制度的修订和创新。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合同案件,此篇我们将对照新旧法律规定,分析部分修订将对企业的合同管理产生怎样影响。

  1. 预约合同的效力
  • 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修改及对企业意义

对比发现,预约合同条款被正式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条款之一,预约合同的效力得以确认,预约合同的效力范围也同时扩大。

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投资、并购、设备采购、业务合作等商事活动中经常涉及签署意向书、框架协议的情况,在企业签署相关协议之前,应首先明确其签署的是一份不具有约束力的磋商性文件,还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进而进行相关条款的设计。在签署具有效力的预约合同后,由于违反合同项下义务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企业应加强履约意识。

2. 情势变更原则

  • 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修改及对企业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自此修订后在法律层面得到正式确立。《民法典》删除了情势变更中“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前置条件,明确了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同时,《民法典》将仲裁机构作为除人民法院外,可确认情势变更的主体之一。

在今年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的合同履行问题一直是讨论热点。《民法典》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之外,淡化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界限。自此,某些因新冠疫情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发生明显不公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在无法主张不可抗力原则进行免责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修改给企业为解决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除上述修订外,《民法典》还强调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重新规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综上,我们建议:

  1. 生产和服务类企业在拟定格式合同时(例如“主服务框架协议”),通过字体加粗、标记下划线等形式提请对方注意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履行期限、风险警示、售后、民事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 企业在订立合同前注意确认对方的民事主体资格。
  1. 非因主观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注意判断是否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
  1.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注意区分所签文件的性质,明确其对自身的法律约束力。

 

在《民法典》即将生效之际,我们会持续关注并更新相关官方解释和意见。如果您有兴趣并想获得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系info@dandreapartn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