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5月4日,63号法令通过了,并且取代了之前的15号法令。此法令将在2018年6月19日开始生效,它改革并且实现了许多关于公私合营伙伴关系的投资事项。在此文中,我们会介绍与这种公私合营形式投资相关法令的最重要的新闻,这也是外国人对于基础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的最常见的方式。

 

根据67号法令,公私合营伙伴关系被定义为是任何国家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或者项目公司来推进对于翻新,升级,扩张或者管理基础设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建设工程的投资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以下的合同为公私合营伙伴关系的合同:

  • 建设-经营-转让(BOT)合同;
  • 建设-装让-经营(BTO)合同;
  • 建设-拥有-经营(BOO)合同;
  • 建设-转让-租赁(BTL)合同;
  • 建设-租赁-转让(BLT)合同;
  • 经营-管理(O&M)合同;
  • 建设-转让(BT)合同;

 

我们国家在特定的产业鼓励这种公私合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能源工厂;输电线路;公共照明系统;净水供应系统;排水系统以及废物收集和处置系统。

 

经过这项变革,获取投资注册证书的程序将会被废止,使得行政程序更加简洁,并且极大地节约了投资者的时间。事实上,通过这项法令的最主要目的是使得程序更简洁透明。以此为结果,目前法律要求省级的政府部门以人民委员会在国家采购网上公开已经被批准的项目提议,这样,一旦合同被签署,相关的权力机关就应当在国家采购网上公开合同的特定信息。

 

为了保证公私合营项目的投资者的可靠性,法令规定了一系列投资者应当符合的关于质量率的严格规定。为了以一种合适的方式计算出投资者应当满足的质量率,参考一个公私合营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而言,如果总金额达到了1,500亿的越南盾,那么质量率至少达到总投资资本的20%。换而言之,如果超过了1,500亿越南盾,那么这个指标应当不低于1,500亿越南盾部分的20%同时也不低于其余部分的10%。

 

在建设-转让项目相关的事项上,建立起一个公开透明的付款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总公司以及基础设施得到补偿,根据管理和使用公共财产的法律以及根据特定法规的工作和服务的特许经营权。

 

现在,只有工作完成,或者在合同还没有进入到施工阶段的经营阶段,投资者才会被允许转移其在这个项目合同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权利义务。

 

总结来说,新法令使得公私合营的形式的投资对于项目的推进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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